为了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促进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工作,保证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现将我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社保、就业机构建立工作相互通报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社保、就业机构工作相互通报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通报制度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项重要措施。它将有助于及时沟通劳动保障监察与社保、就业机构的情况,及时发现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方面存在问题,及时打击违法行为,促进扩面征缴工作开展,为保证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任务的完成起到积极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综合协调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社保、就业机构的关系,督促建立通报制度,制定工作细则。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保、就业机构应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对方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互相配合,相互支持,保证通报渠道的畅通。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保、就业机构应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一)在相互通报制度工作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主要工作是: 1、依法查处社保、就业机构通报的违法单位和有关人员,及时向社保、就业机构通报案件查处情况,包括办理社会保险费征缴案件的进程及向缴费单位发出的法律文书情况。 2、在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年度审查、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或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的通报。 3、办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有关事宜;通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 4、其它应当通报的情况。 (二)在相互通报制度工作中,社保、就业机构的主要工作是: 1、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在社保、就业工作中发现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提供经过核实的数据,内容包括:未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名单;未依法申报,少、漏报缴费基数和人数的名单;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基本概况、险种、数额、时间、缴费能力、催缴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介入后,缴费单位改正情况。 3、协助和支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案件的查处。 4、其它应当通报的情况。 三、建立通报制度的要求 1、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保、就业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通报工作,保证通报信息及时、准确。在办理重大复杂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案件时,双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对方予以协助和配合。 2、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社保、就业机构每月至少通报一次情况。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每半月、每星期通报一次。对一些影响大、时间紧的案件要做到及时通报。如未按规定进行通报、通报情况不实、互相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工作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3、通报一般以书面通报为主,案情简单的也可以口头通报,对涉及案件和数据的须以书面形式通报,对社保、就业机构请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的必须书面提请。 4、为了保证这项制度的落实到位,省厅将对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请各地在工作中认真总结经验,并将好的做法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省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