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企业的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行为的发生,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及《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遵循WTO所确定的公平原则,保证政策的公开性、连续性和平稳性,将现行合法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向全市所有企业进行公示。
二、本市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在向企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不得在公示的收费之外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扩大收费范围。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
三、收费单位在向企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
四、部门实行一站式办公的收费单位或实行定点收费的(包括公示内容中注明“收费点公示”的收费标准)单位,应在办公大厅和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专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以及收费依据。
五、市和区(市)县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法制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监督管理本级各收费单位向企业实施收费的行为,对违反国家收费规定的乱收费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六、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每两年集中公示一次。两年期间,国家调整收费政策(指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者调高标准、新增收费等政策),由市物价部门负责及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公报》及相关媒体、成都价格信息网(ccpi.gov.cn)上公告和发布。
七、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发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申办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时,代政府免费发放。
八、企业对公示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疑问的,可向物价、财政部门咨询;对收费单位不按公示所列项目、标准实施收费的,有权向物价、财政、监察、法制、减负等部门投诉。
市物价局咨询电话:86635092 投诉电话:12358
市财政局咨询电话:86265600 投诉电话:86250690
市监察局投诉电话:86637451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电话:86257331
市减负办投诉电话:86636781
凡收费单位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由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81号国务院令《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九、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各区(市)县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把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收费公示制度,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监察局
成都市法制办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