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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通告[(预防非典)第3号]


【颁发部门】 海口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认真贯彻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文体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切实落实我市文体公共设施和经营场所“非典”防范措施,通告如下: 一、严格控制公共设施和场所开放。在防治“非典”期间全市公共文体设施,包括群艺馆、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文物景点、广场等要定期进行消毒,不得组织大型集体性活动,控制和减少公共开放时间。对在上述设施活动的人员加强观察,发现有可疑症状者应立即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处理。 二、全市封闭式的的士高舞厅、歌舞厅(歌厅、舞厅、卡拉OK厅、量贩式KTV、KTV、音乐茶座、音乐酒吧)、影剧院、电子游戏经营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应暂停营业,网吧(培训中心)、图书报刊(摊、点)、音像(超市、批发中心)等其他公共文化经营场所须经属地文化部门和政府“非典”防治机构联合检查,符合条件后方可营业。对通风条件差、消毒不合格、整改后仍达不到卫生条件的公共经营场所要坚决暂时关闭。 三、全市暂停演出、比赛和展览活动审批登记。广场文化演出、产品推介演出及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比赛、表演活动一律停止和取消;市、县之间的交流演出应该尽量避免;暂停接待外来文艺团体、体育队伍来访交流、演出和比赛训练活动;对承办的全国、全省性文体演出、竞赛要推迟,并与主办单位沟通,做好善后工作。如确需开展的演出、比赛和展览活动,须报经市“非典”防治机构报省“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凡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漠视“非典”防治工作,拒不采取相关措施的要一律停业整顿。产生严重影响的要坚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

00三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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