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则依考选部处务规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考选部为检讨本部之工作成果,并改进考选业务,举行工作检讨会议 (以下简称本会议) 。 第 3 条 本会议于年度终了次年度开始后一个月内举行。 第 4 条 本会议出席人员如左: 一部长、次长、主任秘书、参事、司长、研究委员。 二简任第十职等以上室主任、副司长、秘书、编纂、专门委员、高级分析师。 三荐任以上主管人员。 四其他经指定人员。 第 5 条 本会议开会时,以部长为主席,部长因事不能出席时,指定次长一人为主席。 第 6 条 本会议检讨事项如左: 一年度施政计划执行情形。 二行政管理事项执行情形。 三上年度工作检讨会议提案决议事项执行情形。 四考试院上年度工作检讨会议有关考选部分检讨结果执行情形。 五其他应行检讨改进及提案事项。 第 7 条 各单位应于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拟具全年度工作报告、检讨意见及提案,送由秘书室汇编后提会。 第 8 条 检讨事项及提案得分组交付审查,分组时由出席人员自行认定,必要时得由主席指定之,每组应由主席指定一人为召集人。 第 9 条 本会议检讨结果,应作成书面报告,提出考试院工作检讨会议。 第 10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