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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大会代表报酬及费用支给条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国民大会代表报酬及费用之支给,依据司法院释字第二八二号、第二九九号及第四二一号解释,特制定本条例。 第 2 条 国民大会代表依法集会期间得支领之报酬,比照相当政务官每月支领待遇之标准发给出席费。但兼具公职之代表,应择一支给之。 第 3 条 国民大会代表依法集会期间,得支给膳宿、交通费用。 第 4 条 国民大会代表聘用助理人员二人,协助代表研究宪政及服务选民等有关事宜。 第 5 条 国民大会代表因职务关系,非属个人报酬之交通、邮电、文具、选民服务等费用,由国民大会编列预算支付。 第 6 条 国民大会代表在任期中,得准用公务人员保险法之规定,参加公务人员保险;其保俸比照政务官列级。 第 7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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