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国民大会职权行使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本法依宪法第三十四条及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制定之。 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第 2 条 国民大会代表于选举结果确认后十日内自行集会,集会以一个月为限。其集会首日由当选国民大会代表所属之各政党、选举联盟 (以下简称联盟)协商决定之。 第 3 条 国民大会秘书处应于国民大会集会前,将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或总统、副总统弹劾案,印送全体代表。 立法院应于国民大会集会时,派员至国民大会集会地点,向全体代表说明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或总统、副总统弹劾案之提案要旨。 第 4 条 国民大会于开议日举行预备会议,进行代表宣誓。 开议日之预备会议主席,由当选名额最多之政党、联盟,其推荐名单排列次序列于首位者担任之。 第 5 条 国民大会设主席团主席十一人,负责主持会议。 第 6 条 议事日程之排定,由主席团主席共同决定之。 第 7 条 国民大会集会非有代表总额三分之一以上人数之出席,不得开议。 第 8 条 政党、联盟推荐之国民大会代表行使职权时,应依其所属政党、联盟在选票所刊印之赞成或反对意见,以记名投票之方式为之。其违反者,以废票论。 第 9 条 国民大会代表对于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应为全案复决,并不得再为修正之动议。 第 10 条 宪法修正案,经立法院派员说明提案要旨后,不经讨论,应即行使复决,经国民大会代表总额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者,该宪法修正案即为通过。 领土变更案,经立法院派员说明提案要旨后,不经讨论,应即行使复决,经国民大会代表总额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者,该领土变更案即为通过。 总统、副总统弹劾案,经立法院派员说明提案要旨后,不经讨论,应即行使表决,经国民大会代表总额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者,该总统、副总统弹劾案即为通过。 第 11 条 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复决结果确定后,三日内由国民大会咨请总统公布。 第 12 条 会议主席宣告总统、副总统弹劾案通过时,被弹劾人之解职即行生效。 第 13 条 总统、副总统弹劾案议决结果确定后,三日内由国民大会公告之,并通知立法院及被弹劾人。 第 14 条 国民大会审议总统、副总统弹劾案时,被弹劾人辞职或死亡,即终止审议。 第 15 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