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办法参照“行政院暨所属各级行政机构主管人员职期调任准则”及电信业务特性订定之。 2 为免同期调任主管人员过多,影响业务推行,各级主管职期调任,除实施异地轮调外,并得尽量实施本地轮调、短期暂调、各机构内不同单位间相当职位人员交流互调,及同单位内相当职位人员工作互调。 3 各级主管人员之职期一律为三年,但基于业务需要,得于任满后,由权责主管机构核准延长任期一至三佯。 4 职期之计算,以实际到职之日起算。 5 未列入职期调任之主管人员或职期未满者,得配合业务需要及升迁制度,随时个案调任或于某职位人员将退休或轮高前半年至一年,先遴选可能之接替候补人员一至三人,在该职位现职人员或其主管指导下短期暂调实习或代理,并由该职位之单位主管或机关首长予以考核,以作为日后派职时之管要参考依据,从而储备主管人才,而利推行职期调任。 6 各机关人事单位,应于每年六月初,将截至六月底之职期届满人员,拟议“调整职务”或“连任”人员名册,呈请机关首长或上级机关核办。 7 特殊地位、特殊任务或专门技能确非一般所能代替者,得由主管核定,暂不实施职期调任。 8 依本办法高任之主管,除调任较高职务者,仍须配合“升迁制度”办理外,如因无缺可资调升或平调时,得予调任适当职务,仍暂支原有职务加给。 9 调任人员应依限赴调,除因特殊情形经呈奉核核准者外,逾期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 10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