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标准依警察人员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警察人员警正以下具有危险及劳力等特殊性质职务降低退休年龄标准如下: 一第一类
┌─────────────┬───┬────────────┐
││退休││
││年龄││
│职称├─┬─┤备考│
││自│命││
││愿│令││
├─────────────┼─┼─┼────────────┤
│副局长、督察长、分局长、副│五│六│一通信队队长、副队长、│
│分局长、分驻所长、巡官。大│五│○│船舶大队长、副大队长│
│队长、副大队长、队长、副队│││、中队长暨警察教育机│
│长、中队长、副中队长、分队│││关之大队长、副大队长│
│长。段长、副段长。督勤股股│││、队长、副队长、中队│
│长、风纪股股长、督察员、侦│││长、入出境管理局调查│
│防股股长、调查股股长、调查│││员及配属驻外代表机构│
│员、侦查员、警备队长、区队│││办事之督察员除外。│
│长。│││二本栏所称“侦查员”指│
││││警察官职务等阶列“警│
││││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之│
││││侦查员。│
├─────────────┼─┼─┼────────────┤
│巡佐、警员、小队长、侦查员│五│五│本栏所称“侦查员”指警察│
│、队员、教育班长。│○│九│官职务等阶列“警佐三阶至│
││││一阶或警正四阶”之侦查员│
││││。│
└─────────────┴─┴─┴────────────┘
二第二类
┌──────────────┬───┬───────────┐
││退休││
││年龄││
│职称├─┬─┤备考│
││自│命││
││愿│令││
├──────────────┼─┼─┼───────────┤
│内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证照查│五│六│各警察机关刑事警察队办│
│验队、保安警察队、安全检查队│五│○│理业务 (第一组) 、刑事│
│组长、组员。│││鉴识及经济业务之组长;│
│内政部警政署港务警察局警正课│││少年警察队、妇幼警察队│
│员 (兼所长) 、刑事课课长。│││办理业务 (第一组) 之组│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侦查队│││长;交通警察队办理业务│
│组长、副组长。│││ (第一组) 及交安业务之│
│直辖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队│││组长均除外。│
│、交通警察大队及各分局、台湾││││
│省县 (市) 警察局各分局、内政││││
│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各分局第二││││
│ (督察) 组组长、组员、分局员││││
│。││││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队││││
│第二 (督察) 组、第三 (预防) ││││
│组、第四 (侦查) 组及第六 (肃││││
│窃) 组组长、组员。││││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队││││
│第二 (督察) 组、第三 (侦查) ││││
│组及第四 (预防) 组组长、组员││││
│。││││
│台湾省县 (市) 警察局刑事警察││││
│队及少年警察队组长;福建省金││││
│门县警察局、内政部警政署航空││││
│、国道公路及铁路警察局刑事警││││
│察队组长。││││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总队││││
│警官队组长。││││
│台湾省县 (市) 警察局交通、妇││││
│幼警察队组长。││││
│直辖市警察局、台湾省县 (市) ││││
│警察局、内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
│局各分局第三 (刑事) 组及铁路││││
│警察局各警务段第二 (刑事) 组││││
│组长、组员、分局员。││││
│台湾省市警察局各分局及县警察││││
│局甲种分局第六组组长、组员,││││
│县警察局乙种分局第五组组长、││││
│组员。││││
│台北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各分││││
│局分局员 (兼主管) 、台湾省县││││
│ (市) 警察局各分局组员 (兼所││││
│长) 、内政部警政署铁路警察局││││
│各警务段警正组员 (兼所长) 。││││
│福建省金门县、连江县警察局各││││
│警察所所长、副所长。││││
├──────────────┼─┼─┼───────────┤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总队│五│五││
│警官队组员。│○│九││
└──────────────┴─┴─┴───────────┘
第 3 条
海岸巡防机关及消防机关以警察官任用具危险及劳力等特殊性质职务者,其降低退休年龄,在未另订标准前,比照本标准之规定办理。
第 4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