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关于2003年香料烟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浙价商[2003]14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嵊州市、新昌县物价局、烟草专卖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3年白肋烟、香料烟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3]326号)精神,现将我省2003年香料烟收购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2003年香料烟收购价格总水平基本维持上年不变,中准级(B2)收购价格为每50公斤620元,中准级以外其他各等级收购价格,由省烟草专卖局、省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规定,按照比质比价、保持适当质量差价的原则另行下达。 二、两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烟草等部门加强对烟叶收购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抬级抬价、压级压价、越权调价或以价外补贴等形式变相调整价格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