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之。 第 2 条 本馆第三、第四会议及国际会议厅使用规定及费用计算说明如附表一。 第 3 条 本馆展示场地使用规定及费用计算说明如附表二。 第 4 条 明定本馆建教合作及育成服务厂商进驻规定及相关费用说明如附表三。 第 5 条 采购案招标文件图说 一、纸本以乙份一百元计收工本费。 二、纸本含有蓝晒图以乙份二百元计收工本费。 三、电子领标,本馆收取二十元,另电子领标系统维护厂商收取二十元。 四、邮寄费用由索取者负担。 第 6 条 申请人向本馆申请阅览、抄录或复制档案、资讯经核准者,依据档案阅览抄录复制收费标准及其规定收费。 第 7 条 书籍及期刊纸本影印乙页一元;若使用期届满未归还,每日收取逾期处理规费十元。 第 8 条 本办法之收费基准,应视物价、市场行情变动或成本变动,每三年至少应办理检讨乙次。 第 9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