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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检验鉴定非刑事案件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鲁价费发[2003]8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调整法医鉴定收费标准及变更执收单位的申请报告》(鲁高法函[2001]33号)收悉。为保证司法技术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经研究,同意对省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检验鉴定非刑事案件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并就有关收费问题说明如下: 一、可以直接进行伤情鉴定一般案件,不实行案件会鉴,不得收取案件会鉴费。 二、尸体检验中的尸表检验、尸体系统检验、腐败尸体检验等收费不得重复收取。 三、应委托方要求,到异地进行检验鉴定的,其交通费、食宿费按照实际支出由委托方负担。 四、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可在规定内适当减免。本规定的执行范围仅限于省司法鉴定中心,省级以下法院法医检验鉴定,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1993]鲁价涉字第47号文件执行。 六、省司法鉴定中心要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七、本规定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两年,自二00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至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期满后根据执行情况另文报批。 附件:山东省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检验鉴定非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附件: 山东省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检验鉴定非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一)活体检验 1.活体检查费每人次70-100元 2.伤情鉴定费每人次180-200元 3.案件会鉴费每人次450-600元 4.亲子鉴定费每人次800元 5.性功能检查费每人次500元(需要进行鉴定的,加收性功能鉴定费200元) (二)精神、心理状态鉴定 1.司法精神病鉴定费每人次400元 2.智商检测费每人次300元 3.测谎鉴定费每人次1000元 4.电生理检验费每人次300元 (三)尸体检验 1.尸表检验费每具次250元 2.尸体系统剖验费每具次600元(需要对尸体组织切片检验的,加收检验费50元) 3.腐败尸体检验费每具次600元 4.开棺费每具次500元 (四)血痕、精斑、毛发等法医物证检验: 每件200--500元 (五)痕迹鉴定:按实际消耗材料的一倍收费。 (六)毒(药)物化验 1.单项毒(药)物检验鉴定费每件400元 2.毒(药)物定量分析检验费每件600元 (七)文件真实性鉴定 1.笔迹鉴定费每件150元 2.印鉴鉴定费每件150元 3.文本鉴定费每件200元 4.涉及经济案件的文件真实性鉴定:按涉及金额的1%收费. (八)司法会计鉴定费(不含涉案资产价格鉴证):每案次,按涉及金额标的的1%收费(收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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