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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社会教育推行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侨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为推行海外华侨社会教育,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推行海外华侨社会教育,采下列三种方式: 一设置华侨社会教育推行委员会负责推行。 二由华侨学校、华侨团体、华侨事业机构兼办。 三选择华侨集中之重要地区筹设社教中心。 第 3 条 推行华侨社会教育,应办事项如左: 一办理华语文班或识字班。 二设置华侨职业补习学校或补习班。 三设置图书室或阅报室。 四推广华侨视听教育。 五办理中华文物图片陈列展览。 六推动华侨体育康乐活动。 七其他有关华侨社会教育事项。 第 4 条 华侨社会教育推行委员会应冠以当地地名,由驻地使领馆、驻外代表机构或当地华侨团体策动筹设,并聘热心人士担任委员。 第 5 条 华侨社会教育推行委员会置委员五人至十一人,互选一人为主任委员,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 第 6 条 华侨社会教育推行委员会得酌置人员分组办事。 第 7 条 本会为辅导海外华侨推行视听教育,得协助文化社教事业机构编制视听教育器材,廉价或免费供应,并视海外环境与需要,分区设置视听教育推广中心,指定当地华侨社会教育推行委员会、华侨学校或华侨团体兼办视听教材之传递及配发等工作。 第 8 条 华侨社会教育推行委员会、华侨学校、华侨团体或华侨事业机构推行华侨社会教育,所需经费自行筹措或由侨社公有财产拨充,其办理成绩优良者,本会酌予奖助。 华侨团体或个人自愿捐款,以充推行华侨社会教育经费者,依华侨热心公益自动捐献奖励办法所定标准叙奖。 第 9 条 华侨社会教育推行委员会、华侨学校、华侨团体或华侨事业机构推行华侨社会教育,在同一地区应互取联络,并于每年年初将工作计划及每年终了将实施情形分报本会备查。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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