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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信公司2002年度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国税函[2003]1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接福建省电信公司《关于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办法及限额的报告》(闽电信财务[2003]40号),要求2002年度全省统一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其2002年度全省统一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并在限额内据实列支。 附:福建省电信公司2002年度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限额表(略)

二OO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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