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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商标监督处罚条例》的决定


【颁发部门】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商标监督处罚条例>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河北省商标监督处罚条例》。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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