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驻布吉纳法索大使馆本 (九十一) 年三月十一日致布吉纳法索外交部第 91-041 号法文节略中译文: 中华民国驻布吉纳法索大使馆兹向布吉纳法索外交部致意,并申述如下: 鉴于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签署之中华民国政府与布吉纳法索政府间医疗技术合作协定议定书效期即将届满,而缔约双方均未表示拟修订或终止该议定书,依照该协定第十三条规定,中华民国政府认为本议定书将自二○○二年四月十九日起继续有效三年。 中华民国驻布吉纳法索大使馆顺向布吉纳法索外交部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于瓦加杜古
布吉纳法索外交部本 (九十一) 年四月二十九日致我驻布吉纳法索大使馆第000976/MAET/SG/DAPC/PAC号法文节略译文:
布吉纳法索外交部兹向中华民国驻布吉纳法索大使馆致意,并申述如下:
大使馆二○○二年三月十一日第91-041号节略有关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签署之中华民国政府与布吉纳法索政府间医疗技术合作协定议定书继续有效事,布吉纳法索政府相关单位敬表同意。
布吉纳法索外交部顺向中华民国驻布吉纳法索大使馆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于瓦加杜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