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 (以下简称本局) 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局设下列各组、室: 一、综合规划组。 二、公共训练组。 三、企业训练组。 四、身心障碍者展能及技能检定组。 五、就业服务组。 六、外国人聘雇作业组。 七、法务室。 八、资讯室。 九、秘书室。 十、人事室。 十一、会计室。 十二、统计室。 十三、政风室。 第 4 条 综合规划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职业训练、技能检定、就业服务综合性政策、法制之规划及研拟事项。 二、职业训练、技能检定、就业服务之专案评鉴事项。 三、职业训练、技能检定、就业服务综合性之研究发展事项。 四、职业训练、技能检定、就业服务综合性近、中、长程计划、方案之研拟、审查事项。 五、职业训练教材之研订、审查事项。 六、职业训练国际交流合作事项。 七、海外职业训练技术合作事项。 八、综合性政策、计划及方案之管考事项。 九、年度施政计划之汇办事项。 十、本局整体业务宣导计划之推动、规划事项。 十一、为民服务提升服务品质之规划、推动事项。 十二、综合性出版品及刊物之编译及发行事项。 十三、图书资料之搜集及管理事项。 十四、外宾接待事项。 十五、新闻联系事项。 十六、出国计划编审、管考及送存作业等事项。 十七、其他有关综合性规划或汇办事项。 第 5 条 公共训练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公共职业训练法规之研订、修正及解释事项。 二、公共职业训练年度训练计划之研拟及审查事项。 三、公共职业训练机构之许可、登记、管理、辅导及联系事项。 四、公共职业训练机构训练业务之督导、考核及推动协调事项。 五、公共职业训练机构筹设、扩建之研议事项。 六、公共职训机构功能转型、营运规划之研拟及推动事项。 七、公共职业训练机构养成训练课程规范、设备规范及有关训练教材费标准事项。 八、中央机关职业训练经费预算之初审事项。 九、公共职业训练机构新增与调整职类之训练计划及其训练材料费之审查事项。 十、公共职业训练机构之训练业务研讨会、座谈会等举办事项。 十一、公共职业训练机构师资之培训、教学观摩、进修、管理事项。 十二、公共职业训练机构职业训练师资格审查及发证事项。 十三、职业训练师甄审遴聘办法及有关法令之研订、修正及解释事项。 十四、职业训练师应聘职类与相关技能检定职类对照表之研讨、修订事项。 十五、专案办理转业训练、第二专长训练事项。 十六、公共职业训练机构接受委讬训练之审议事项。 十七、公共职业训练机构养成训练费用结构及其标准之研究、审订事项。 十八、职业训练及职业教育协调配合之研拟、汇办事项。 十九、其他有关公共职业训练事项。 第 6 条 企业训练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企业训练法规之研订、修正及解释事项。 二、企业训练之规划及企业训练计划之审查事项。 三、事业机构及法人团体附设之职业训练机构之许可、登记、管理及辅导事项。 四、事业机构及法人团体办理职业训练之指导辅助事项。 五、事业机构办理技术生训练之辅导及技术协助事项。 六、技术生训练职类标准及相关法规之研订修订事项。 七、应办职业训练之业别、规模及职业训练费用比率之拟订及修订事项。 八、事业机构提列职业训练费用之审核事项。 九、职业训练基金之设置、管理及运用事项。 十、国营事业机构员工职业训练经费之初审事项。 十一、推动补助相关机构团体等办理在职员工各类进修训练。 十二、整厂输出及对外投资设厂之厂商申办代训外国劳工案件之协助审核事项。 十三、事业机构职业训练规划人员及教学人员之培训事项。 十四、企业训练成果发表观摩会及企业训练实务讲座之推动办理事项。 十五、企业训练奖励事项。 十六、企业训练业务相关资料之搜集、编撰事项。 十七、公营事业民营化员工就业促进规划推动事项。 十八、缩减产业劳工数位落差之规划推动事项。 十九、其他有关企业训练事项。 第 7 条 身心障碍者展能及技能检定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身心障碍者就业促进相关法规之研订、修正及解释事项。 二、各地方政府执行身心障碍者就业促进事项之督导事项。 三、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补助、委讬或结合民间资源办理事项。 四、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职类开发、教材教具及课程纲要编订等事项。 五、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机构及身心障碍者就业服务机构之许可、管理、奖励及专业人员培训与制度建立事项。 六、身心障碍者支持性、庇护性、居家就业等多元化就业服务事项。 七、身心障碍者职务再设计、职业辅导评量及就业辅具之研发、谘询、推广及补助事项。 八、就业安定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事项。 九、其他有关身心障碍者就业与训练事项。 十、技能检定法规之研订、修正及解释事项。 十一、技能检定实施计划之研拟及地方执行计划之审查事项。 十二、技能检定业务之办理、督导、协调、考核事项及委讬有关机构、团体办理技能检定之辅导事项。 十三、办理技能检定之职类开发及各项基准建立事项。 十四、技术士证之核发及管理事项。 十五、技能检定各项收费标准之订定、收费及解缴事项。 十六、与公共安全有关事业机构雇用一定比率技术士之协调推动事项。 十七、技能检定委员会及技能竞赛委员会业务之有关事项。 十八、参加国际技能竞赛及与国际技能竞赛组织之联系合作、全国性、国际性或区域、分业技能竞赛之举办与辅导事项。 十九、推展技能检定、技能竞赛及建立职业证照制度之奖励事项。 二十、其他有关技能检定及技能竞赛事项。 第 8 条 就业服务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就业服务法规之研订、修正及解释事项。 二、就业服务计划之研拟及审查事项。 三、就业促进计划之研订、推动及协调事项。 四、就业服务业务之督导、考核、协调及推动事项。 五、设置国内就业服务机构之审议事项。 六、仲介本国人工作之私立就业服务机构之许可及管理事项。 七、办理本国人求才、求职、招募之监督及管理事项。 八、各级学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服务之规划及推动事项。 九、就业服务专业人员制度之规划、推动及就业服务人员进修训练事项。 十、职业辅导资料、职业心理测验及作业工具编制有关事项。 十一、全国就业服务资讯系统之规划及推动有关事项。 十二、职业分类典之修订事项。 十三、就业服务宣导资料及出版刊物之编撰事项。 十四、就业市场人力供需状况之研究事项。 十五、就业服务奖励事项。 十六、就业保险之失业认定及促进就业相关法规之研订、修正及解释事项。 十七、就业保险之失业认定及促进就业业务之督导、考核、协调及推动事项。 十八、事业单位优先雇用经其大量解雇失业劳工奖励法规之研订、修正、推动、协调及解释事项。 十九、其他有关就业服务事项。 第 9 条 外国人聘雇作业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开放外国人、大陆地区人民、港澳居民来台工作许可政策研拟规划事项。 二、办理外国人工作涉外事务有关事项。 三、外国人工作之辅导、管理事项。 四、补助警政、卫生、外交及地方政府办理外国人管理等事项。 五、外国人聘雇许可法规之研订、修正及解释事项。 六、外国人、雇主及私立就业服务机构违反就业服务法规定之查处及处罚事项。 七、仲介外国人工作之私立就业服务机构许可、管理、辅导及收费标准事项。 八、仲介外国人工作之私立就业服务专业人员之管理及讲习事项。 九、外国人力仲介公司之认可、废止及撤销事项。 十、办理外国人工作之审核标准及作业流程规划事项。 十一、雇主申请聘雇外国人审核、许可等事项。 十二、因雇主关厂歇业等不可归责外国人案件处理事项。 十三、雇主聘雇外国人之收容费用垫付处理事项。 十四、就业安定费收费标准之拟定、收缴、退还、催缴等事项。 十五、其他有关仲介外国人及聘雇许可、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 10 条 法务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法规整理计划之研议及会核事项。 二、法规之制 (订) 定、修正或废止之研议及会核事项。 三、法规疑义及解释之会核事项。 四、诉愿、行政诉讼案件处理事项。 五、国家赔偿案件处理事项。 六、业务执行疑义之法律谘询。 七、员工法制教育讲习之办理事项。 八、其他有关法制研究事项。 第 11 条 资讯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全国就业安全资讯体系整体发展计划之策订、推动及协调事项。 二、本局业务资讯化之整体规划,资讯系统软硬体设施之规划、管理及维护事项。 三、资讯系统计划书及预算之审议及核转事项。 四、资讯业务之技术辅导、协调及督导事项。 五、资讯业务绩效之检查及评核事项。 六、资讯安全规定之订定及执行事项。 七、员工资讯教育训练及电脑作业讲习事项。 八、其他有关资讯业务事项。 第 12 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印信典守事项。 二、公文之收发、分办、缮校、印制、稽催、查询及管理事项。 三、档案之分类、管理事项。 四、工程、财物、劳务等之采购、验收、管理事项。 五、办公场所之营缮、维护、环境清洁管理事项。 六、车辆之登记、检验、调派、油料管理及保养维修事项。 七、司机、技工、工友之雇用、管理、考核事项。 八、财产表册之编制、盘点、报废及办公用品之领发、保管事项。 九、经费之出纳、票据、有价证券之保管、员工薪饷之发放事项。 十、局务会议之记录及其他事务管理事项。 第 13 条 人事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局及所属机关组织编制事项。 二、本局及所属机关办事细则研 (修) 订事项。 三、本局及所属机关分层负责之检讨、改进事项。 四、本局及所属机关职员职务归系、派免迁调、任审事项。 五、本局及所属机关职员考试分发、升等考试及升官等训练事项。 六、本局及所属机关职员训练进修、差假勤惰、考绩 (核) 奖惩事项。 七、本局及所属机关职员待遇、福利、退休、资遣、抚恤事项。 八、本局及所属机关职员人事资料登记保管分析运用事项。 九、本局人事规章之拟订及人事革新之建议事项。 十、本局及所属机关人事人员管理事项。 十一、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 14 条 会计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岁入、岁出预 (概) 算、决算及绩效报告之编制事项。 二、岁入、岁出分配预算之拟编 (修正) 事项。 三、经费之流用、债务及契约责任之保留暨预备金动支之申请事项。 四、岁入、岁出预算之控制与执行、收支凭证之审核及各项记帐凭证之制作、帐簿之登记、结算、会计报告之编制及各项原始凭证之保管与送审事项。 五、暂收、暂付、代收、代付款项之登记及整理事项。 六、营缮工程、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招标、议价、比价及订约、验收、验交之会同监办事项。 七、本局所属机关会计事务之检查与督导事项。 八、事业机构支用职业训练费用会计事务之检查及督导事项。 九、职业训练基金会计事务之管理事项。 十、其他有关会计事项。 第 15 条 统计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统计调查之规划、执行与分析事项。 二、公务统计之搜集、建立与管理事项。 三、应用统计资料之搜集、分析及汇编事项。 四、统计资料之交换及统计工作连系事项。 五、就业市场人力供需统计之搜集事项。 六、统计资料统一发布及提供事项。 七、其他有关统计事项。 第 16 条 政风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政风法令之拟订、宣导及政风兴革事项。 二、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三、公务机密维护。 四、本局及所属机关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五、设施安全之维护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六、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事项。 七、统筹办理桃园、台南职业训练中心及五区就业服务中心之政风工作。 八、其他有关政风事项。 第 17 条 本局各组、室得分科办事。 第 18 条 局长综理局务,其权责如下: 一、业务计划及工作计划之策定。 二、法规研订原则之采择。 三、概算编制及预算分配之决定。 四、机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阅及核判。 五、重要会议之主持参加。 六、本局各单位及所属机关工作之指挥、监督、考核及激励。 七、本局及所属机关各级人员派免、迁调、考核、奖惩之核定或核转。 八、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事项。 九、其他重要公务之处理。 第 19 条 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其权责如下: 一、重要业务之研议及工作计划之参与。 二、各种会议之出席及主持。 三、文稿之核阅及代判。 四、各单位工作之协调、监督及指导。 五、新闻发布及传播媒体之联系。 六、国会联络事项。 七、局长交办事项。 第 20 条 主任秘书之权责如下: 一、重要业务之督导。 二、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三、各组、室业务之协调。 四、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五、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第 21 条 组长、室主任承长官之命,处理本组、室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分配、拟办文稿之审核。 二、主管业务之筹划及执行及监督。 三、例行文稿之代判。 四、主管范围内各种计划之报告编撰及资料之搜集。 五、主管范围内有关法规之草拟及解释。 六、各科工作及权责之协调及解决。 七、本组、室所属人员考核奖励之拟议。 八、本组、室所属人员派免、迁调之拟议。 九、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第 22 条 副组长襄助组长处理组务。 第 23 条 专门委员、简任级秘书及技正协助组长、副组长处理组务。 第 24 条 科长承长官之命,处理下列事项: 一、主管业务计划之拟定与执行。 二、主管案件之处理。 三、主要文稿撰拟及初核。 四、所属人员之督导及考核。 五、交办事项。 第 25 条 荐任级秘书及技正、编审、专员、技士、科员、办事员、书记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26 条 本局公务处理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7 条 本局设局务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由局长主持,其出席人员如下: 一、副局长。 二、主任秘书。 三、组长、室主任。 四、本局所属机关首长。 五、局长指定之人员。 前项会议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 28 条 本局每年于年终召开业务检讨会,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第 29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