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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京司发[2003]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司发[2003]43号)
各区县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 为完善我国律师制度,探索律师执业新形式,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 二00三年三月十八日
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探索律师执业新形式,进一步完善律师制度和企业法律制度,促进我市律师业的发展,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 公司律师对外统称律师。 第三条北京市司法局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北京市行政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公司律师试点: (一)设有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 (二)具有三名以上符合公司律师条件的人员; (三)确有设立公司律师的需要。 第四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在具备试点条件企业的法律事务部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在申请企业法律事务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四)品行良好; (五)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六条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申请书; (二)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所在企业出具的本人在企业法律事务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 (五)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和未受过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的证明; (六)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 第七条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本人申请,所在企业同意,经北京市司法局审核批准后,颁发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符合公司律师条件的,北京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不符合公司律师条件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公司律师仅限于从事其所在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为本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其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本企业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企业规章制度; (三)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 (四)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参与企业的谈判,代理本企业的诉讼(刑事诉讼除外)、仲裁活动; (六)其他应由公司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 第九条公司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二)加入北京市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调出企业并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第十条公司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北京市司法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公司律师在办理本企业的法律事务时,可以律师身份从事业务活动,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三)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企业以外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五)遵守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规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一条公司律师的组织机构和日常管理: (一)公司律师属于企业内部人员,在企业的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其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由所在的企业管理; (二)企业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本企业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北京市司法局负责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公司律师应当加入北京市律师协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和执业纪律教育等活动,接受北京市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四)公司律师办理业务所需文书样式等由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统一制定、提供; (五)因故不能担任公司律师或调出本企业的,由所在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收回其律师执业证,并交北京市司法局注销。 第十二条公司律师应按规定参加北京律师的年度注册,对于通过年度注册的,北京市司法局应予以公告。 办理年度注册时,公司律师除应按规定填写《公司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工作总结; (二)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 (四)所在企业的考核意见及证明其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材料。 北京市司法局在年度注册时,将根据以上材料对公司律师进行年度考核。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公司律师,北京市司法局不予以注册。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司律师,北京市司法局将按照《律师法》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公司律师为牟取经济利益,对外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北京市司法局有权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公司律师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北京市司法局有权吊销其公司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公司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公司律师执业证书被吊销的,以后不得从事律师工作。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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