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为配合国家建设,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特设科学技术资料中心 (以下简称本中心) 。 第 2 条 本中心之职掌如左: 一搜集国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发展之消息、期刊、杂志、专利公报及有关之资料予以分析、摘要、出版、报导等事项。 二配合学术研究及科技机构需要,接受委讬办理谘询、翻译、复印等技术服务事项。 三调查并连系国内外科资交换与技术合作事项。 四调查科学技术人才以及研究专题等之编纂、印行事项。 五其他有关科技资料之研究发展事项。 第 3 条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综理中心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第 4 条 本中心设三组,分掌第二条所列事项,并得分课办事。 第 5 条 本中心设秘书室,掌理文书、议事、印信、庶务、公共关系,研考暨不属于其他各组之事项。 第 6 条 本中心置组长、室主任、秘书、课长、组员、办事员及雇员。 第 7 条 本中心置会计员及会计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业务。 第 8 条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员及人事佐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业务。 第 9 条 本中心人员之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 10 条 本中心为搜集科技研究发展资料,编译科学技术文献刊物,提供谘询及翻译等技术服务,得依规定聘用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及研究助理。 第 11 条 本中心应业务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委员会委员均为无给职,任期一年,连聘得连任。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规程所定员额内调用。 第 12 条 本中心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 13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