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为促进国家科学发展并配合经济建设需要,特设精密仪器发展中心 (以下简称本中心) 。 第 2 条 本中心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精密仪器之研究发展事项。 二关于精密仪器之制造、修护事项。 三关于精密仪器之调查、联系、供应、专业训练事项。 四其他有关精密仪器之交办事项。 第 3 条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综理本中心业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并置副主任一人,襄助主任处理本中心业务。 第 4 条 本中心设左列各组、室,分掌第二条所列职掌及行政管理事项;各组并得分课办事,课长职务以资深之工程师派兼之。 一研究发展组。 二制造修护组。 三技术服务组。 四秘书室。 第 5 条 本中心置组长、副组长、室主任、秘书、课长、工程师、副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组员、办事员、书记。 第 6 条 本中心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助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7 条 本中心设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8 条 本中心人员之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精密仪器发展中心编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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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官等│员额│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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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简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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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简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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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简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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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组长│荐任至简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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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主任│荐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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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荐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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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长│荐任│二 (一○) │兼任人员由工程师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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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荐任│六–一○│内三人得列荐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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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工程师│荐任│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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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工程师│委任或荐任│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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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员│委任或荐任│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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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员│委任或荐任│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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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员│委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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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委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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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任│荐任│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
│事││││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
│室││││未规定前,暂以“荐任第八│
│││││职等”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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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员│委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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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计主│荐任│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
│计│任│││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
│室││││未规定前,暂以“荐任第八│
│││││职等”办理。│
│├───┼─────┼─────┼────────────┤
││助理员│委任│一│得列荐任 (系由本职称与人│
│││││事室助理员一人合并计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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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五一–六一││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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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一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现职雇员四人仍以原职称留用,俟出缺后改置书记。
第 9 条
本中心为研究发展特殊精密仪器,经核定后,得聘用研究员、副研究员及助理研究员。
第 10 条
本中心应业务需要得聘请各专业工作小组委员若干人,任期一年,连聘得连任,为无给职。所需工作人员由编制员额内调用。
第 11 条
本中心应业务需要,经核准后,得雇用技术士。
第 12 条
本中心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 13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