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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邮政运输专用发票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函


【颁发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国税函[2003]9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邮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福建省邮政运输专用发票准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函》(闽邮政[2002]局函字20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和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的规定,同意将你局及各下属单位承揽运输业务使用的“福建省××市邮政运输专用发票”纳入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范围。对你局及各下属单位承揽运输业务开具给客户的上述发票,填写规范,符合国家规定抵扣要求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可据以计算进项税额申请抵扣。 此复。

二OO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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