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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河南省开展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3]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等部门《河南省开展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三月十日
河南省开展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纪委二次全会和省纪委三次全会的部署,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监察厅会同国土资源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等部门,对全省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开展执法监察,现制定执法监察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文件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为依据,对全省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进行执法监察。通过执法监察,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河南经济发展。 二、检查内容 (一)2002年7月1日以后经营性项目仍以划拨方式供地或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 (二)原划拨土地擅自改变为经营性用地,未按法律规定向政府补交出让金的; (三)出让国有土地已按国家规定确定了最低价后,擅自减免出让金的; (四)改变用地条件需补交出让金差价而不补交,以及非法批准免补交地价款的; (五)擅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违规出让、转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非法圈占集体土地、使用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 (七)以建经济适用房为名实则建成商品房销售的; (八)未按规定上缴财政,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的;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检查方法 全省执法监察工作从2003年3月中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3年3月15日至3月25日) 各级要建立健全执法监察组织协调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执法监察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开展执法监察的目的、意义、内容和方法,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广泛接受群众监督。举办土地执法监察培训班,培训检查骨干,掌握业务知识,促进执法监察工作顺利开展。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3年3月26日至4月26日) 各级国土资源、计划、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要按照检查的要求,对1999年1月1日以来执行国家有关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政策法规情况以及本方案所规定的检查内容,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写出自查专题报告,填写自查自纠报表。 (三)重点检查阶段(2003年4月27日至8月31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由监察、国土资源、计划、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对自查阶段查出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结束后,要如实填报重点检查报表,写出重点检查报告,上报省执法监察办公室。届时,省监察厅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采取执法监察“协作区”的工作方式,对各省辖市执法监察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问题比较突出,或自查、重点检查不认真、走过场的地方要责成其重新检查,确保执法监察工作质量。 (四)整改总结阶段(2003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各级执法监察办公室要针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向被查单位下发监察建议和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进行纠正和处理;对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及时立案查处,做到速查快结;对管理松驰、制度不健全的要督促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标本兼治。整个执法监察工作结束后,要写出工作报告上报省执法监察办公室。省执法监察办对各省辖市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后,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 四、法律依据 这次监督检查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四)《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五)《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 (六)《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 (八)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行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国务院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利用制度的重大决策。开展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的执法监察,是规范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一项有效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部署,严密组织实施,解决好工作中所需经费及遇到的其他困难和问题,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注重实效,提高质量 各级执法监察办公室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按照“严把三关、逐宗检查、边查边纠、重在整改”的工作思路,对用地的审批、供应和使用的各个环节逐宗进行认真检查,不留检查死角,并选准执法监察的切入点,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重点检查。注重检查实效,提高检查质量,推动整个执法监察工作深入开展。 (三)明确职责,协调配合 开展这项执法监察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较大,为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由省监察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等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朱业祥、省纪委常委刘卫华、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周进芳、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助理巡视员张惠敏、省财政厅副厅长范立新、省建设厅副厅长赵亚平、省审计厅副厅长陈静为联席会议制度领导成员。联席会议下设执法监察办公室,省纪委常委刘卫华任办公室主任。执法监察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研究解决检查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组织各部门检查活动。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参与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在执法监察中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积极支持。要制定检查工作责任制,明确各参与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检查工作局面,使执法监察工作健康发展。 (四)严查案件,惩治腐败 各级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穿于执法监察工作的全过程。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规避招标拍卖挂牌仍采取协议出让和划拨的,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先行确定地价的,对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据党政纪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严格管理,严肃纪律 各级执法监察办公室要制定严格的检查纪律,对各检查组和检查人员严格管理,切实加强自身的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依法检查,做到客观公正,不徇私情,防止和杜绝违纪现象的发生。 各省辖市执法监察办公室要在各阶段工作结束后5天内,向省执法监察办公室书面上报阶段工作情况和有关报表,整个执法监察工作结束后,要写总结报告,并于10月10日前径寄或报送省执法监察办公室。 附件:河南省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监督检查统计报表1至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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