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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土地出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03]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
你院《关于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土地出让的请示》(郑金院字[2003]第7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出让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要按照国土、规划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鉴于你院已按照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进行了改制,同意你院本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享受《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01]5号)中规定的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优惠政策。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由市财政全部返还给你院,用于你院易地建设。 三、市规划、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易地建设,其易地建设新征用地涉及的有关收费予以减半收取。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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