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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凿井技工考验收费标准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七条及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地下水凿井技工考验应缴报名费及术科考验费,合计新台币四千五百元。 第 3 条 地下水凿井技工经考验合格,应缴纳新台币五百元证书费,始得领取考验 合格证书;申请补、换发考验合格证书者,亦同。 第 4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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