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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的通告


【颁发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当前,正值春旱季节,风干物燥,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防患于未然,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3至4月,为我市森林防火戒严期。在戒严期内,严禁在林地内及距林缘30米范围内进行各种野外用火;严禁在林区内乱丢火种、燃放鞭炮、烧灰积肥、烧烤野炊、烧山垦殖、烧山狩猎、上坟烧纸烛等用火行为;违者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二、在戒严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森林防火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坚守工作岗位,坚持值班,加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发现火情应及时组织扑救;要利用一切宣传工具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对玩忽职守而酿成森林大火的,要追究领导者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海口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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