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国光剧团暂行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教育部为延续传统戏剧及推动艺术教育,特设国立国光剧团 (以下简称本团) 。
第 2 条
本团设四组、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演出组:节目之规划、演练等事项。
二制作组:演出之管理、执行及设计制作等事项。
三研究推广组:剧艺研究之规划与执行、国际推广交流、演出服务、宣传设计、刊物编辑与出版、演出资料搜集运用、阅览服务等事项。
四秘书室:文书、印信、机要、出纳、庶务、运动伤害、电脑资讯、财产管理、法制及其他不属各组、室之事项。
第 3 条
本团置团长一人,综理团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团长一人,襄理团务。
第 4 条
本团置主任秘书、组长、室主任、秘书、组员、办事员、书记。
第 5 条
本团置下列团员:
一剧艺指导人员:艺术总监、导演、编纂、制作经理、设计师、排练指导、音乐指导、技术指导及舞台监督。
二演员及文武场乐师。
三助理剧艺指导人员:助理编纂、助理设计师、助理排练指导、助理音乐指导、助理技术指导及助理舞台监督。
四专业剧艺人员:容装、箱管、字幕、舞台、灯光及音效。
前项各类人员均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规定,按其专长聘用。
第 6 条
本团置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
第 7 条
本团设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8 条
本团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 9 条
本团设政风室,置主任、助理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10 条
第三条至第九条所定各职称人员,除聘用及聘任人员外,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11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
│国立国光剧团暂行组织规程编制表│
├──────┬───┬──┬────────────────┤
│职称│官等│员额│备考│
├──────┼───┼──┼────────────────┤
│团长│简任│一│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之资│
││││格聘任。│
├──────┼───┼──┼────────────────┤
│副团长│简任│一│必要时得由研究员、副研究员兼任。│
├──────┼───┼──┼────────────────┤
│主任秘书│简任│一││
├──────┼───┼──┼────────────────┤
│组长│荐任至│三│必要时得由研究员、副研究员兼任。│
││简任│││
├──────┼───┼──┼────────────────┤
│室主任│荐任至│一││
││简任│││
├──────┼───┼──┼────────────────┤
│研究员│聘任│五│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副研究员││││
├──────┼───┼──┼────────────────┤
│助理研究员│聘任│十│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研究助理││││
├──────┼───┼──┼────────────────┤
│秘书│荐任│一││
├──────┼───┼──┼────────────────┤
│组员│委任或│三││
││荐任│││
├──────┼───┼──┼────────────────┤
│办事员│委任│二││
├──────┼───┼──┼────────────────┤
│书记│委任│二││
├─┬────┼───┼──┼────────────────┤
│人│主任│荐任│一││
│事├────┼───┼──┼────────────────┤
│室│助理员│委任│一│得列荐任 (系由本职称与政风室“助│
│││││理员”职称合并计给) 。│
├─┼────┼───┼──┼────────────────┤
│会│会计主任│荐任│一││
│计├────┼───┼──┼────────────────┤
│室│佐理员│委任│一│得列荐任 (系单一编制计给) 。│
├─┼────┼───┼──┼────────────────┤
│政│主任│荐任│一││
│风├────┼───┼──┼────────────────┤
│室│助理员│委任│一││
├─┼────┼───┼──┼────────────────┤
│合│││三六││
│计│││││
└─┴────┴───┴──┴────────────────┘
附注:一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
之十二”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本团及本团所属豫剧队团员共计一四四名,依聘用人员聘用
条例之规定报行政院核定。
第 12 条
本团得附设各剧种之演艺团队;其设置要点,由本团拟订,报请教育部核定之。
第 13 条
本团设团务发展委员会,由团长、副团长、主任秘书、艺术总监、各组、室主管、编纂、排练指导、音乐指导、技术指导、舞台监督、团员代表及专家学者组成,负责本团研究、发展等事项,定期召开会议,由团长兼任召集人,均为无给职。
第 14 条
本团设团员评鉴委员会,由艺术总监、各组、室主管、排练指导、音乐指导、技术指导、舞台监督及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团员评鉴、考核等事项,由艺术总监兼任召集人,均为无给职。
第 15 条
本团得聘请顾问五人至七人,均为无给职。
第 16 条
本团得视实际需要遴聘杰出剧艺人士,以客席、特约方式,指导或协助演出、排练及制作等相关工作;其酬劳支付标准,由教育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 17 条
本团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团拟订,报请教育部核定之。
国立国光剧团编制表
┌──────┬──┬───┬────────────────┐
│职称│官等│员额│备考│
├──────┼──┼───┼────────────────┤
││││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职务│
│团长│简任│一│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以简任│
││││第十二职等办理;必要时得比照专科│
││││以上学校校长之资格聘任。│
├──────┼──┼───┼────────────────┤
││││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职务│
│副团长│简任│一│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以简任│
││││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办理;必要时│
││││得由研究员、副研究员兼任。│
├──────┼──┼───┼────────────────┤
│主任秘书│简任│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职务│
││││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以简任│
││││第十职等办理。│
├──────┼──┼───┼────────────────┤
││荐任││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职务│
│组长│ 至 │三│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以荐任│
││简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办理;必要│
││││时得由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
││││员兼任。│
├──────┼──┼───┼────────────────┤
││荐任││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职务│
│室主任│ 至 │一│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以荐任│
││简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办理。│
├──────┼──┼───┼────────────────┤
│研究员│聘任│五│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副研究员││││
├──────┼──┼───┼────────────────┤
│助理研究员│聘任│十│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研究助理││││
├──────┼──┼───┼────────────────┤
│秘书│荐任│一││
├──────┼──┼───┼────────────────┤
│组员│委任│三│其中一人得列荐任。│
├──────┼──┼───┼────────────────┤
│办事员│委任│二││
├──────┼──┼───┼────────────────┤
│书记│委任│二││
├─┬────┼──┼───┼────────────────┤
│人│主任│荐任│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职务│
│││││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以荐任│
│事││││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办理。│
│├────┼──┼───┼────────────────┤
│室│助理员│委任│一││
├─┼────┼──┼───┼────────────────┤
│会│会计主任│荐任│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职务│
│││││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以荐任│
│计││││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办理。│
│├────┼──┼───┼────────────────┤
│室│佐理员│委任│一││
├─┼────┼──┼───┼────────────────┤
│政│主任│荐任│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职务│
│││││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以荐任│
│风││││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办理。│
│├────┼──┼───┼────────────────┤
│室│助理员│委任│一││
├─┴────┼──┼───┼────────────────┤
│合计││三十六││
└──────┴──┴───┴────────────────┘
附注:一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本团及本团所属豫剧队团员共计一四四名,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报行政院核定。
第 18 条
本规程施行期间,自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七月二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