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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国光剧团暂行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教育部为延续传统戏剧及推动艺术教育,特设国立国光剧团 (以下简称本团) 。 第 2 条 本团设四组、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演出组:节目之规划、演练等事项。 二制作组:演出之管理、执行及设计制作等事项。 三研究推广组:剧艺研究之规划与执行、国际推广交流、演出服务、宣传设计、刊物编辑与出版、演出资料搜集运用、阅览服务等事项。 四秘书室:文书、印信、机要、出纳、庶务、运动伤害、电脑资讯、财产管理、法制及其他不属各组、室之事项。 第 3 条 本团置团长一人,综理团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团长一人,襄理团务。 第 4 条 本团置主任秘书、组长、室主任、秘书、组员、办事员、书记。 第 5 条 本团置下列团员: 一剧艺指导人员:艺术总监、导演、编纂、制作经理、设计师、排练指导、音乐指导、技术指导及舞台监督。 二演员及文武场乐师。 三助理剧艺指导人员:助理编纂、助理设计师、助理排练指导、助理音乐指导、助理技术指导及助理舞台监督。 四专业剧艺人员:容装、箱管、字幕、舞台、灯光及音效。 前项各类人员均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规定,按其专长聘用。 第 6 条 本团置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 第 7 条 本团设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8 条 本团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 9 条 本团设政风室,置主任、助理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10 条 第三条至第九条所定各职称人员,除聘用及聘任人员外,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11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 │国立国光剧团暂行组织规程编制表│ ├──────┬───┬──┬────────────────┤ │职称│官等│员额│备考│ ├──────┼───┼──┼────────────────┤ │团长│简任│一│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之资│ ││││格聘任。│ ├──────┼───┼──┼────────────────┤ │副团长│简任│一│必要时得由研究员、副研究员兼任。│ ├──────┼───┼──┼────────────────┤ │主任秘书│简任│一││ ├──────┼───┼──┼────────────────┤ │组长│荐任至│三│必要时得由研究员、副研究员兼任。│ ││简任│││ ├──────┼───┼──┼────────────────┤ │室主任│荐任至│一││ ││简任│││ ├──────┼───┼──┼────────────────┤ │研究员│聘任│五│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副研究员││││ ├──────┼───┼──┼────────────────┤ │助理研究员│聘任│十│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研究助理││││ ├──────┼───┼──┼────────────────┤ │秘书│荐任│一││ ├──────┼───┼──┼────────────────┤ │组员│委任或│三││ ││荐任│││ ├──────┼───┼──┼────────────────┤ │办事员│委任│二││ ├──────┼───┼──┼────────────────┤ │书记│委任│二││ ├─┬────┼───┼──┼────────────────┤ │人│主任│荐任│一││ │事├────┼───┼──┼────────────────┤ │室│助理员│委任│一│得列荐任 (系由本职称与政风室“助│ │││││理员”职称合并计给) 。│ ├─┼────┼───┼──┼────────────────┤ │会│会计主任│荐任│一││ │计├────┼───┼──┼────────────────┤ │室│佐理员│委任│一│得列荐任 (系单一编制计给) 。│ ├─┼────┼───┼──┼────────────────┤ │政│主任│荐任│一││ │风├────┼───┼──┼────────────────┤ │室│助理员│委任│一││ ├─┼────┼───┼──┼────────────────┤ │合│││三六││ │计│││││ └─┴────┴───┴──┴────────────────┘ 附注:一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 之十二”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本团及本团所属豫剧队团员共计一四四名,依聘用人员聘用 条例之规定报行政院核定。
第 12 条 本团得附设各剧种之演艺团队;其设置要点,由本团拟订,报请教育部核定之。 第 13 条 本团设团务发展委员会,由团长、副团长、主任秘书、艺术总监、各组、室主管、编纂、排练指导、音乐指导、技术指导、舞台监督、团员代表及专家学者组成,负责本团研究、发展等事项,定期召开会议,由团长兼任召集人,均为无给职。 第 14 条 本团设团员评鉴委员会,由艺术总监、各组、室主管、排练指导、音乐指导、技术指导、舞台监督及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团员评鉴、考核等事项,由艺术总监兼任召集人,均为无给职。 第 15 条 本团得聘请顾问五人至七人,均为无给职。 第 16 条 本团得视实际需要遴聘杰出剧艺人士,以客席、特约方式,指导或协助演出、排练及制作等相关工作;其酬劳支付标准,由教育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 17 条 本团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团拟订,报请教育部核定之。 国立国光剧团编制表
┌──────┬──┬───┬────────────────┐ │职称│官等│员额│备考│ ├──────┼──┼───┼────────────────┤ ││││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职务│ │团长│简任│一│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以简任│ ││││第十二职等办理;必要时得比照专科│ ││││以上学校校长之资格聘任。│ ├──────┼──┼───┼────────────────┤ ││││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职务│ │副团长│简任│一│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以简任│ ││││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办理;必要时│ ││││得由研究员、副研究员兼任。│ ├──────┼──┼───┼────────────────┤ │主任秘书│简任│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职务│ ││││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以简任│ ││││第十职等办理。│ ├──────┼──┼───┼────────────────┤ ││荐任││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职务│ │组长│ 至 │三│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以荐任│ ││简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办理;必要│ ││││时得由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 ││││员兼任。│ ├──────┼──┼───┼────────────────┤ ││荐任││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职务│ │室主任│ 至 │一│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以荐任│ ││简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办理。│ ├──────┼──┼───┼────────────────┤ │研究员│聘任│五│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副研究员││││ ├──────┼──┼───┼────────────────┤ │助理研究员│聘任│十│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研究助理││││ ├──────┼──┼───┼────────────────┤ │秘书│荐任│一││ ├──────┼──┼───┼────────────────┤ │组员│委任│三│其中一人得列荐任。│ ├──────┼──┼───┼────────────────┤ │办事员│委任│二││ ├──────┼──┼───┼────────────────┤ │书记│委任│二││ ├─┬────┼──┼───┼────────────────┤ │人│主任│荐任│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职务│ │││││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以荐任│ │事││││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办理。│ │├────┼──┼───┼────────────────┤ │室│助理员│委任│一││ ├─┼────┼──┼───┼────────────────┤ │会│会计主任│荐任│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职务│ │││││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以荐任│ │计││││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办理。│ │├────┼──┼───┼────────────────┤ │室│佐理员│委任│一││ ├─┼────┼──┼───┼────────────────┤ │政│主任│荐任│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职务│ │││││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以荐任│ │风││││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办理。│ │├────┼──┼───┼────────────────┤ │室│助理员│委任│一││ ├─┴────┼──┼───┼────────────────┤ │合计││三十六││ └──────┴──┴───┴────────────────┘ 附注:一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本团及本团所属豫剧队团员共计一四四名,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报行政院核定。
第 18 条 本规程施行期间,自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七月二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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