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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市政管委、城管监察大队:
按照国家计委等十部委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2002]1810号)和市计委等十个市政府委办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计政策[2002]2265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全文公布。修改后的《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使用和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范围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至通州镇东关大桥)、迎宾线、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首都机场、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地区、北京站、北京西站、亚运村、首都体育馆、北京工人体育场(馆)、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以及首都机场路、京昌高速路、京通快速路、京沈高速路北京段、京津塘高速路北京段、京石高速路北京段、京开高速路北京段等道路和地区范围及市负责审批的媒体范围。 由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审批的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地区范围,由区、县政府决定。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户外广告,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招标的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合法有效的设置审批手续。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的相应资金或者满足招标正常进行的基础工作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使用权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投标人的资格,招标的广告媒体的数量、设置地点和使用期限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单位或广告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招标公告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文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职责; (二)招标的户外广告媒体设置的合法有效文件; (三)招标范围; (四)投标人资格; (五)招标方式; (六)招标底价; (七)招标的户外广告媒体的使用期限; (八)招标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评标日期、地点等; (九)履约保证金; (十)付款方式; (十一)合同条款; (十二)其他要求及说明。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的设置使用权招标标底采取明标方式。 标底以户外广告媒体所处位置的空间资源及广告效应、占地费用、制作成本等为基本依据。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三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媒体的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一)由招标人按照核准的招标方式发出招标公告; (二)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解答有关问题、组织踏勘现场; (三)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接收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 (四)开标; (五)评标; (六)确定中标人; (七)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第十六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七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论中标与否,均按规定进行封存处理,不予退回。 第十九条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下,投标人的投标价格高于招标底价,并且是唯一最高价时,即为中标人。 第二十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高于招标底价,如果出现相同的最高价时,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发布中标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要求签订户外广告设置权合同。 第二十六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使用权招标收益,按照约定的比例,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市政公益事业和户外广告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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