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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律师出庭服装收费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函[2003]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律师协会:
你会《申请办理律师出庭服装收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要求,你会负责全省律师出庭服装、徽章的定购、发放和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收取律师徽章、出庭服装费用工作。为弥补你会在发放工作的有关运输、包装、仓储保管和劳务费用,同意你会按每套(包括服装和徽章)不超过10元的标准收取服务费。 本批复自2003年2月25日起执行,你会接此批复后,应及时来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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