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提供统计资讯之收费依资料量核计,以百万位元组 MB (Mega Byte) 为计价单位,申请之统计项目资料量不足一百 MB 计新台币二千元,一百 MB至不足五百 MB 计新台币四千元,五百 MB 以上计新台币六千元,以上费用不包含电子媒体。 前项资料量依统计项目个别计算,不得并计。 第 3 条 学校或学术机构为教学或研究需要,减半收费,政府机关及民意机关为业务需要,免予收费。 第 4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提供统计资讯之收费依资料量核计,以百万位元组 MB (Mega Byte) 为计价单位,申请之统计项目资料量不足一百 MB 计新台币二千元,一百 MB至不足五百 MB 计新台币四千元,五百 MB 以上计新台币六千元,以上费用不包含电子媒体。 前项资料量依统计项目个别计算,不得并计。 第 3 条 学校或学术机构为教学或研究需要,减半收费,政府机关及民意机关为业务需要,免予收费。 第 4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