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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邮政延伸服务费的复函


【颁发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鲁价费函[2003]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邮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将部分邮政业务延伸服务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函》(鲁邮政函[2003]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继续收取邮政延伸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仍按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2]49号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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