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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年国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贷款自建对象家庭收入标准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1 兹依据国民住宅条例第 2条第 2项订定 94 年国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贷款自建对象家庭收入标准如下: ┌─────────┬───────────┬────────┐ │国民住宅类别\ │ │        │ │ │出售及贷款自建部分 │出租部分    │ │平均每户所得\地区│ │        │ ├─────────┼───────────┼────────┤ │台湾省 │ 90 万元以下     │ 51 万元以下  │ ├─────────┼───────────┼────────┤ │台北市 │140万元以下      │ 86 万元以下  │ ├─────────┼───────────┼────────┤ │高雄市 │ 98 万元以下     │ 57 万元以下  │ ├─────────┴───────────┴────────┤ │备注:                           │ │一、本表金额单位为新台币。                 │ │二、台湾省之市及高雄县县辖市得比照高雄市标准,台北县县辖市得│ │比照台北市标准办理。                    │ │三、金门及马祖地区比照台湾省标准办理。           │ │四、奖励投资兴建国民住宅之承购户,办理国民住宅贷款者,比照本│ │标准出售部分办理。                     │ │五、辅助人民贷款自购住宅之贷款人,比照本标准出售部分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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