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外交部《关于地方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参观访问规定的通知》(外发〔2002〕40号)予以转发,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深圳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驻深单位)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参观、访问的,均应当按照外发〔2002〕40号文的规定向市外办报批、备案。 二、上述邀请单位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向市外办申报,以便市外办提前25个工作日上报广东省外办和外交部审批。 三、邀请外国使节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市外办将对有关接待工作给予协助和指导。 外交部关于地方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参观访问规定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