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程依监察院组织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院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程办理。 第 3 条 调查官、调查专员、调查员非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不得任用: 一、经监察调查人员特种考试或高等考试监察调查人员考试及格者。 二、公务人员高等考试或相当高等考试之特种考试、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 高等考试及格具有任用资格之现职公务人员,经本院公开甄选合格者。 第 4 条 各委员会及各单位配置之员额,由院长核定,其职员并视业务繁简调用之。 第 5 条 委员助理由委员推荐,由本院依规定聘用,办理委员机要业务,不得兼办其他业务。 第 6 条 秘书长承院长之命,处理本院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第 7 条 副秘书长承院长之命,襄助秘书长处理本院事务。 第 8 条 参事承长官之命,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本院业务有关法规、命令之研究、撰拟及审核事项。 二、关于行使监察权时发生法令疑义之研议事项。 三、重要文稿之审核事项。 四、其他交办事项。 配置参事办公室人员,由本院职员调派之。 第 9 条 本院设下列各处室: 一、监察业务处。 二、监察调查处。 三、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处。 四、秘书处。 五、综合规划室。 六、资讯室。 七、会计室。 八、统计室。 九、人事室。 十、政风室。 第 10 条 各处置处长、副处长各一人,处长承长官之命,主管各处事务,副处长协助处长处理该处事务。 各室置主任一人,承长官之命,主管各室事务。 各处、室设组或科分别办事,各置组长或科长一人,分掌各组、科事务。 第 11 条 监察业务处设下列各组及陈情受理中心;其职掌如下: 一、第一组: (一) 关于人民书状之登记键入及处理表报之编制事项。 (二) 关于人民书状之查核及处理情形查询服务事项。 (三) 关于委员值日表之编制事项。 (四) 关于审计部函报财务上不法不忠案件及各机关函报惩处案件一览表之编制事项。 (五) 其他交办事项。 二、第二组: (一) 关于人民书状之审阅、处理及函复事项。 (二) 关于各机关移送查办案件之签处事项。 (三) 关于涉及重大违失事件之传单、启事或新闻报导之签处事项。 (四) 关于委讬调查案件之处理及答复等事项。 (五) 其他交办事项。 三、第三组: (一) 关于弹劾案、纠举案之审查、移送、函复处理、进度检查及有关表报之编制等事项。 (二) 关于监试案件之处理事项。 (三) 关于地方机关巡察有关事项。 (四) 关于本处综合业务事项。 (五) 其他交办事项。 四、陈情受理中心: (一) 关于人民到院陈情案件之受理事项。 (二) 关于承值日委员之命与到院陈情人接谈、记录及签处事项。 (三) 关于值日委员接见陈情人之连络、协助及记录事项。 (四) 关于陈情案件之查询及说明事项。 (五) 其他交办事项。 第 12 条 监察调查处设下列各组;其职掌如下: 一、第一组: (一) 关于人权保障调查案件之协查事项。 (二) 关于与前目案件有关之弹劾、纠举、纠正或该调查案件之后续核阅、核签或签注意见等协助撰拟事项。 (三) 关于调查案件之登记、层转及表报之编制等事项。 (四) 关于调查证之请领及管理事项。 (五) 关于协查人员专业训练之计划、执行及考核事项。 (六) 关于调查搜证器材之登录、管理及维护事项。 (七) 关于本处之综合业务事项。 (八) 其他交办事项。 二、第二组: (一) 关于内政、少数民族、司法、狱政等调查案件之协查事项。 (二) 关于与前目案件有关之弹劾、纠举、纠正或该调查案件之后续核阅、核签或签注意见等协助撰拟事项。 (三) 其他交办事项。 三、第三组: (一) 关于财政、经济及财产申报等调查案件之协查事项。 (二) 关于与前目案件有关之弹劾、纠举、纠正或调查案件之后续核阅、核签或签注意见等协助撰拟事项。 (三) 其他交办事项。 四、第四组: (一) 关于交通及采购等调查案件之协查事项。 (二) 关于与前目案件有关之弹劾、纠举、纠正或该调查案件之后续核阅、核签或签注意见等协助撰拟事项。 (三) 其他交办事项。 五、第五组: (一) 关于外交、侨政、国防、情报、教育及文化等调查案件之协查事项。 (二) 关于与前目案件有关之弹劾、纠举、纠正或该调查案件之后续核阅、核签或签注意见等协助撰拟事项。 (三) 其他交办事项。 第 13 条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处设下列各组;其职掌如下: 一、第一组: (一) 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更正与补正等之受理事项。 (二) 关于中央及直辖市民意代表之助理人员、服务处所、交通车辆之经费来源明细表之受理事项。 (三) 关于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之报备、申请及调查等之受理事项。 (四) 关于政治献金专户申请设立、变更暨废止许可及会计报告书等之受理事项。 (五) 关于应向本院申报财产之公职人员异动联系事项。 (六) 关于本处之电脑资讯系统业务控管事项。 (七) 其他交办事项。 二、第二组: (一) 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更正与补正等之审核事项。 (二) 关于中央及直辖市民意代表之助理人员、服务处所、交通车辆之经费来源明细表之审核事项。 (三) 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资料应行补正、注记之通知事项。 (四) 关于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之报备、申请及调查等事项。 (五) 关于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之罚锾处分及利益追缴事项。 (六) 关于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受处分案件提起行政争讼之处理事项。 (七) 关于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罚锾处分案件移送行政执行事项。 (八) 关于廉政委员会议事事务事项。 (九) 其他交办事项。 三、第三组: (一) 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资料之查询事项。 (二) 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资料受查询机关 (构) 、团体或个人拒绝说明或为虚伪说明之处理事项。 (三) 关于对财产申报资料有无营利、征信、募款或其他不正当目的使用案件之处理事项。 (四) 关于违反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之罚锾处分事项。 (五) 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受处分案件提起行政争讼之处理事项。 (六) 关于违反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受罚锾处分后无正当理由仍不申报或补正者,移送检察机关处理事项。 (七) 关于违反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罚锾处分案件移送行政执行事项。 (八) 其他交办事项。 四、第四组: (一) 关于政治献金专户设立、变更暨废止及会计报告书申报资料之审核事项。 (二) 关于政治献金专户设立、变更暨废止之公告、上网事项。 (三) 关于政治献金专户申报资料之查核事项。 (四) 关于政治献金缴库之处理事项。 (五) 关于政治献金法之罚锾处分及没入、追缴之处理事项。 (六) 关于政治献金受处分案件提起行政争讼之处理事项。 (七) 关于违反政治献金法罚锾处分案件移送行政执行事项。 (八) 关于违反政治献金法移送检察机关之处理事项。 (九) 关于政治献金查核准则、书、表格式之订定及修正事项。 (十) 其他交办事项。 五、第五组: (一) 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资料建档、汇整列册及刊登公报事项。 (二) 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资料档案管理及提供查阅事项。 (三) 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资料发还、移转或销毁事项。 (四) 关于违反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及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之公告处罚确定公职人员姓名事项。 (五) 关于政治献金会计报告书汇整列册、刊登公报或新闻纸及上网公告事项。 (六) 关于本处之综合业务事项。 (七) 其他交办事项。 第 14 条 秘书处设下列各科;其职掌如下: 一、议事科: (一) 关于院会、各委员会召集人会议、全院委员谈话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议程之编拟及纪录整理事项。 (二) 关于决议案之处理及有关工作表报之编制事项。 (三) 其他交办事项。 二、文书科: (一) 关于文书作业之管理事项。 (二) 关于文件之收发、分文、缮校事项。 (三) 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四) 不属于本院其他单位主管之文书业务事项。 (五) 其他交办事项。 三、档案科: (一) 关于档案之集中管理事项。 (二) 关于档案之登记、编目、保管、查询、调阅、稽催等事项。 (三) 其他交办事项。 四、总务科: (一) 关于公用物品、办公机具之采购、验收、保管事项。 (二) 关于公用房舍、土地产权之管理事项。 (三) 关于公款出纳及现金保管事项。 (四) 关于员工医疗服务事项。 (五) 关于员工福利、膳食供应及不属于本院其他单位之庶务事项。 (六) 关于委员、职员薪俸表册之编制及员工所得税扣缴事项。 (七) 其他交办事项。 五、管理科: (一) 关于会议场地之管理、布置事项。 (二) 关于房舍营缮、管理、公产维修、环境卫生及消防事项。 (三) 关于技工、工友之雇用、管理、工饷、保险、福利互助及退职抚恤事项。 (四) 关于约聘雇人员保险事项。 (五) 关于车辆调派、养护、保险、检验、油料及停车场管理事项。 (六) 关于驾驶、修车技工之管理事项。 (七) 关于本院水、电、瓦斯、电信费支付事项。 (八) 关于防护团组训事项。 (九) 其他交办事项。 六、公共关系科: (一) 关于本院新闻稿件之处理及发布事项。 (二) 关于新闻记者之接待、采访及联络事项。 (三) 关于外宾与侨胞之接待及联络事项。 (四) 关于本院与各有关机关之联络事项。 (五) 关于促进公共关系之研究及建议事项。 (六) 关于本院委员出、入境通关礼遇事项。 (七) 其他交办事项。 第 15 条 综合规划室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本院业务之研究发展事项。 二、关于本院监察权行使有关之管制与考核事项。 三、关于本院公文管制稽催事项。 四、关于院会、年终工作检讨会等决议案之列管事项。 五、关于年度及中长程计划事项。 六、关于本院工作会报、业务简报之筹办及记录事项。 七、关于本院附属机关及单位工作计划、工作报告汇办事项。 八、关于国际监察组织之联系及国际事务事项。 九、关于监察工作报告书等综合性出版品之编印及一般出版品管理承转事项。 十、关于本院公报、法规、书刊之编印及管理事项。 十一、关于本院国家赔偿业务、行政事务法制综理事项。 十二、关于本院审计业务综理事项。 十三、关于中央、地方政府及财团法人年度总决算及其审核报告业务综理事项。 十四、关于本院综合业务及其他不属于各单位之业务事项。 十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16 条 资讯室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本院资讯系统之整体规划、协调及推动事项。 二、关于本院业务应用系统之程式设计、测试及维护事项。 三、关于电脑软硬体设备采购计划之研拟事项。 四、关于电脑设备之管理、维护及资讯安全事项。 五、关于本院资讯系统标准作业规范之研订事项。 六、关于资讯训练与进修计划之研拟及办理事项。 七、关于资讯作业之研究发展及改进事项。 八、关于图书及电子媒体资料之管理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17 条 会计室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概算及预算之编制、分配等事项。 二、关于筹画预算所需事实之调查事项。 三、关于预算依法流用之登记事项。 四、关于办理追加预算事项。 五、关于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之监办事项。 六、关于委员、职员薪俸表册之核计及登记事项。 七、关于本院所属机关岁计、会计业务之审核、督导事项。 八、关于会计制度之设计事项。 九、关于传票及支付凭证之签发事项。 十、关于帐目登记事项。 十一、关于原始凭证之审查事项 十二、关于会计报告及半年结算与年度决算之编制事项。 十三、关于岁出预算之控制、查核事项。 十四、其他交办事项。 第 18 条 统计室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统计业务工作计划之研订事项。 二、关于公务统计方案之拟定、推行及公务统计资料之稽核事项。 三、关于统计资料之搜集、登记、整理、审定、分析、汇编及统一发布及资料提供事项。 四、关于统计册籍图表格式之制订及编制事项。 五、关于统计报告之编报及统计书刊之编印事项。 六、关于统计资料档案之建立、管理及应用事项。 七、关于各种统计作业采用电子处理资料系统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19 条 人事室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本院人事规章之拟订及检讨建议等事项。 二、关于本院委员之俸给、待遇、保险、福利、退职、褒奖及差假登记等事项。 三、关于本院之组织、编制、员额及人力规划等事项。 四、关于本院职员之任免、迁调、铨审、动态及俸给等事项。 五、关于本院职员之服务、保障、考绩、奖惩、差勤、训练、进修及考察等事项。 六、关于本院职员之资遣、退抚、保险、福利及人事资料等事项。 七、关于本院人员之庆典、集会及文康活动等事项。 八、关于本院所属机关人事有关事项之陈核或转陈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20 条 政风室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政风规章之拟订及政风法令之宣导事项。 二、关于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三、关于受理本院职员财产申报、审核及查询事项。 四、关于政风兴革、考核及奖惩建议事项。 五、关于本院公务机密及设施安全维护事项。 六、关于营缮、采购案件之监办事项。 七、关于陈情及请愿之协处事项。 八、关于本院驻卫警察队勤务执行之协调及督导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21 条 本院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层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要点及明细表另定之。 各级主管人员于已授权之事项,得迳行决定或代行。 第 22 条 各单位处理事务,如该单位内部意见不同时,由该单位主管人员决定之;涉及其他单位职掌者,应会商解决之。 第 23 条 本院每月举行工作会报一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报,均由秘书长召集之。院长、副院长得列席指导。 第 24 条 工作会报由下列人员组织之: 一、秘书长。 二、副秘书长。 三、轮值参事。 四、各处室处长或主任。 五、各委员会简任秘书。 六、其他经秘书长指定之人员。 工作会报于必要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 25 条 工作会报之范围如下: 一、重要工作报告。 二、业务之联系、检讨及改进。 三、交办事项。 四、建议事项。 第 26 条 工作会报决定事项,由秘书长督导各有关单位分别执行之。重大事项,应先报请院长核定。 第 27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