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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试行)》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试行)>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25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试行)》的决定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试行)》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标题中的“(试行)”。 二、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向社会公开募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现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合作企业时的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 本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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