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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全省电信公司用电执行电价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川价工[2003]4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物价局: 四川省电信公司系全省性主导电信企业,承担着电信普遍服务任务和为党政军机关非赢利通信服务职能,成都作为西南地区惟一的通信枢纽,还承担了跨省区的通信交换传输任务。根据四川省电信公司的业务职能和用电性质,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经研究,对四川省电信公司用电执行电价重新明确如下: 一、电信公司各类用电按以下规定执行: 1、管理机关办公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2、机房空调用电,长途和市话的汇接、网络监控设备用电,为党政军机关服务的专用局、专用网设备用电,执行非、普工业电价; 3、对外营业用电和第二款所列之外的设备用电,执行商业电价。 二、为便于上述规定的贯彻执行,各级电信公司应配合供电部门按照用电分类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实现分表计度。 三、以上规定从2003年3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四、我局川价工(2002)14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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