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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电信资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文字号】 新计价房[2003]1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新疆电信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新疆通信公司、新疆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通新疆分公司、网通新疆分公司、吉通新疆公司、铁通新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业务资费管理,提高电信资费透明度,便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按照新疆发展计划委员会、新疆通信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和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新计价房(2003)108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新疆发展计划委员会、新疆通信管理局新计价房[2003]108号《通知》规定,电信资费实行由国家和自治区两级审批和备案制度,各地不得越权审批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原审批的资费标准要按规定严格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二、对实行备案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及资费标准,新疆发展计划委员会在收到《电信业务经营者调整电信资费备案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地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以便监督执行。《电信业务收费项目及资费标准备案通知书》的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各地要加强对电信资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不备案的,要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维护电信市场价格秩序。 四、本文自2003年2月10日起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信业务收费项目及资费标准备案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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