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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安局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颁发部门】 海口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春节和元宵临近,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杜绝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秩序良好,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春节、元宵期间在市区(含府城镇)内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按照市政府关于《海口市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罚,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敬请市民切实遵守。

海口市公安局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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