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和元宵临近,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杜绝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秩序良好,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春节、元宵期间在市区(含府城镇)内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按照市政府关于《海口市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罚,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敬请市民切实遵守。
海口市公安局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春节和元宵临近,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杜绝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秩序良好,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春节、元宵期间在市区(含府城镇)内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按照市政府关于《海口市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罚,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敬请市民切实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