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六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和自治州党委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做好社会保障和维护企业稳定工作,现将涉及的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一)关于促进“4050”和“一家一”人员就业问题。
加快社区建设,努力在社区服务行业增加就业岗位。通过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外来临时工,腾出部分岗位安置“4050”职工。大力开发清洁、绿化、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4050”职工。州本级严格按《关于州本级“4050”和“一家一”人员就业安置意见》(伊州党办发[2002]111号)执行,各县市也要制定具体措施,争取在2003年6月底前将州直“4050”和“一家一”人员全部安置上岗。
(二)关于加强各类企业参加社会保险问题
外来企业、投资企业、改制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当企业进入稳定运营半年后,都应为员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参保手续。
(三)关于特困企业离休干部和解放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医疗费问题
将已破产企业和特困企业中这部分人员的医疗费纳入财政,分别按不同标准发放,其他企业这部分人员由企业按有关政策解决。今后凡是要进行改制或正在改制的企业,都要依照有关政策,在资产变现时,预提这部分人员的医疗费,确保企业老同志看病就医。
(四)关于改制企业学校、医院剥离移交后,教师和医生编制问题
改制企业的学校、医院剥离移交后,已经申报自治区批准的教师和医生将逐步纳入统发工资的编制。
(五)关于特困职工家庭冬季取暖、医疗和子女就学问题
凡不在集中供热区域的特困职工,凭单位证明和低保证,由民政部门在扶贫帮困资金中给予150元补助。
州本级破产企业的退休职工全部参加医疗保险,所需资金从财政资金中一次性拿出30万元予以解决,县市也要采取相应办法予以解决。
对九年义务教育的特困职工子女一律免交学杂费,上高中的特困职工子女区别对待,减收部分学费。
(六)关于企业在破产重组过程中党组织建设问题
企业在破产重组过程中,必须加强企业的党建工作。州本级在伊宁市的破产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移交伊宁市委组织部管理,争取在2003年第一季度完成移交,并形成一个制度或工作程序。
二、低保工作
(一)关于低保条件、申报程序、扩面工作和“半家户”享受低保待遇问题
严格按自治州《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保工作的紧急通知》(伊州政传[2002]197号)认真执行。
(二)关于低保金的发放问题。
自治区已明确规定每月的20--25日为发放日,决不允许按季度发放,更不允许拖欠保障金,一定要按月定时足额发放。根据民政部的要求,尽量实现通过银行和邮政发放保障金。
(三)关于低保人员就业后的待遇问题。
对就业后收入偏低,收入抵扣低保金后,家庭生活仍不能脱离贫困、反不如不就业的低保人员,不能一次性停发其低保金,可采取逐月减扣低保金的办法,半年减扣完。
(四)关于低保资金投入问题
各县市要不折不扣地落实配套资金,从2003年起,对资金不到位的县市,州财政部门将按季度抵扣补助款,且不能上新的基建项目,不准购买小汽车,县市领导不准出国。
(五)关于低保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问题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0次主席办公会决定,要解决低保工作机构,充实低保专职人员,以适应低保工作的需要。根据州直的实际情况,要通过政府机构改革,在民政部门设低保办公室,设专职人员负责低保工作,州本级民政部门设4--5人,大县设7人(如伊宁市),小县设3人。从明年开始,县市低保工作的办公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按低保人数每人每年5元安排,列入县市预算。州本级低保工作经费按每人每年2元安排,列入本级预算。
(六)关于低保工作的制度建设问题
低保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首先,各县市要按照民政厅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家庭备案工作,根据低保对象的动态变化情况对备案内容及时进行更新,并根据低保对象的家庭备案资料,定期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抽查。其次,要每月对本地的低保对象、资金发放、资金结余、人均补差水平等重要数据进行统计并逐级上报,由各级民政部门按月向社会公布有关低保工作情况。第三,要建立联系协商制度,协调财政、劳动保障、经贸、统计、工会等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四,各级政府要组织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经贸、审计、工会和监察等部门,对低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州本级要做到每季度抽查1次,县市要做到经常性自查,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工作做得好的要通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工作消极被动、弄虚作假的,要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要追究地方党政领导及部门领导的责任。
三、做好节日期间送温暖工作
各县市、各部门及早安排布置,落实资金人员,分级、分块包干,切实安排好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特困群众的生产生活,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保证他们吃饱穿暖,过好节日。
二○○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