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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转发伊犁州林业局《关于加强集体、个人林权颁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自治州直属县市的林权颁证工作开展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总体进度缓慢,发展不平衡,影响了资源保护和林业生产建设。为加强林权林地管理,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保障集体、个人林业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和合法权益,确保此项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州林业局《关于加强集体、个人林权颁证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九日
关于加强集体、个人林权颁证工作的意见(伊犁州林业局 2002年12月18日)
新《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颁布施行以后,为加强林区林权林地管理,切实落实林权,保障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2000年8月自治区转发国家林业局文件,并就加强林权林地管理和在全疆开展集体、个人林权颁证工作发出通知,对林权颁证工作作了安排部署。根据通知精神,州直林权颁证工作从2001年1月起开始进行。两年来,林权颁证工作有一定进展,取得一定成绩。但从进展情况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总体进展缓慢。据摸底调查,州直县市应登记发证4万多户,截止2002年12月中旬,已申请登记18200户,约占应登记户数的45%,实际发证6240份,仅占应发证户数的15.6%。二是各县市登记发证工作进展很不平衡。在林权登记方面,新源县、察布查尔县、特克斯县、昭苏县、伊宁市、霍城县已完成50%以上;巩留县、伊宁县、尼勒克县申请登记的不足40%。在发证方面,新源县应发证4500余户,已发证2400余户,占应发证户数的53%;察布查尔、特克斯两县已发证户数分别占应发证户数的37%和27%;尼勒克、霍城、伊宁三县已发证户数分别占应发证户数的12%、10%和4%;伊宁市、巩留县、昭苏县虽进行了一些登记,但一证未发。 林权是林业政策的核心,权属管理是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基础。颁发林权证,明确林权主体,体现和保障林权利益,直接关系到林业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林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是关系林业发展全局的一件大事,务必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要提高对林权颁证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把林权颁证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精心组织,周密计划,加快进度,加强督促检查。 为了落实自治区关于确权发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林权林地管理,依法保障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调动群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加快集体、个人林权证的颁发进度,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林权颁证工作的领导,进一步作出具体部署,制订工作计划。各县市的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以林业部门为主,多方配合开展工作,林业部门负责承办具体事务。发证队伍不健全的,要尽快抽调人员加以充实。各县市要充分利用冬季农闲时间,抓紧开展此项工作,特别是进展缓慢的县市,更要抓紧进行。务于2003年年底以前完成林权证的发证工作。 各县市林业局要在2003年元月底以前将经过补充完善或重新制定的发证工作方案报州林业局,并自2003年2月起,按月向州林业局上报发证工作进展情况,由州林业局定期向各县市通报。 (二)确权发证要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开展工作。申请登记的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个人使用的林地和所有的林木,凡权属明确的要尽快发证;尚未登记的,要抓紧登记。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由县、乡两级政府协调解决。 (三)对退耕还林的林地,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1〕544号文件精神及时确权发证,切实落实“个体承包”和“稳得住”的方针政策,做到“林定权、树定根、人定心”。 (四)对近年来实施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新营造的各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以及“四荒造林”要及时确权登记,颁发林权证,使投资、开发造林的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五)确权发证要严格依法办事。发证工作必须做到地块的四至清楚,权属明确,林证相符,不留隐患,同时要建立档案,确保发证质量。 (六)颁发林权证工作量大,各县市人民政府应解决必要的人员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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