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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农五师宣传部举办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问题的答复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文字号】 新计价费[2002]19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计委:
你委《关于农五师宣传部举办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有关问题的请示》(博州计价[2002]9号)收悉。经与自治区企业政工职评办协商,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的培训属继续教育的培训,其中:初、中级职称评定及培训的管理权限在地州县级,高级职称评定及培训的管理权限在自治区。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的继续教育收费标准按照新计价费[2002]432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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