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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实施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复函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文字号】 新计价费[2002]18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民工工资保证金方案的函》(乌政函(2002)26号)收悉。我委对《关于实施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方案》进行了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近年来,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中拖欠民工工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引发的民工集体上访等事件时有发生,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保护民工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同意设立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方案基本可行。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范围为在乌鲁木齐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暂不收取)。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时预交,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二个月内,经乌鲁木齐市建委执法办公室及建设监理处确认无劳资纠纷后,由保证金管理部门将保证金连同所产生的利息一并返还。对跨年度工程项目、按年度参照工程实际进度进行比例返还。保证金收取比例为: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程按1.5%收取;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按3%收取。 三、要加强对保证金的管理,制订出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民工工资保证金作为民工工资的备用金,专款专用,设立专门帐户,不得挪用。执收单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并接受各级计划(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文自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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