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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自治区维吾尔医医院实习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文字号】 新计价费[2002]18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区维吾尔医医院:
你院《关于自治区维吾尔医医院适当提高实习费的请示》(新维医字(2002)4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治区维吾尔医医院是三级甲等综合性维吾尔医医院,又是新疆维吾尔医专科学校的实习基地,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现将维吾尔医医院实习费每人每月由15元调整为30元(在校学生实习费由学校支付,其它社会专业技术人员的实习费由本人或单位支付)。实习费的正式收费标准,待自治区规范后,改按自治区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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