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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管制或缓刑期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渝劳社办发[2002]25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管制或者缓刑期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被劳动教养期间或者被管制期间或者被宣告缓刑处于缓刑考验期间,可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二、对已办理完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不按上述规定处理。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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