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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饭店收取服务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服[2002]44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物价局、常熟市物价局:
据反映,近来一些地区仍按原行政审批的规定对宾馆、饭店收取服务费进行审批,截留企业的定价权。根据我省2002年公布的《江苏省定价目录》,现将有关政策重申如下: 宾馆、饭店服务费已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由企业自主确定。各级价格部门的职责主要是监督其搞好明码标价。 今后,凡定价目录中没有的项目,各级价格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越权审批。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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