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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食品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文字号】 新计价费[2002]186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伊犁州计委(物价局): 你局《关于质量与计量检测所和卫生监督所对食品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伊州价检字(2002)第20号)收悉。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答复如下: 质量监督和卫生监督部门根据《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卫生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由经批准合格的检验机构行使检测职能时,对同一产品检验同一内容,不得重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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