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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做好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颁发部门】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赣工商办字[2002]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提出的重要战略任务。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具体实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 发 挥职能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为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做好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纳入重要的 工作议程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成立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在当地党 委 、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方针政 策、目标任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将这项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制定目标责任制,层 层抓落实。 2、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把鼓励、支持个体私 营 经济发展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结合起来。积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更新择业观念,走以 市场为导向,自立创业的新路,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实现自谋职业。 二、立足职能,创新措施,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实现再就业创造更多 机会 3、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凭省劳动保障部门 统 一印制的,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从发照之日 起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4、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以不同要素形成的资本投资兴办各类私营企业,-时达不到设 立 登记条件又亟需营业执照开展筹建等相关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核发个月预备期 的营业执照,便利筹建活动,待筹建完毕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一次性或季节性个体经营的,可核发3至6个月期限内的临时营业执 照;转入长期经营的,工商部门要及时为其变更营业执照。 5、大力支持发展社区服务业,不断拓展再就业空间。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兴办 快 餐、小吃、茶馆等餐饮业;兴办理发、洗染、日用品修理、家政服务、婚姻介绍等 ;兴办代购、代谈、代储、代运商品等信托服务业;兴办交通工具、家庭生活用品、文化 体育用品等租赁服务业以及其他便民利民的新兴行业。 6、支持下岗失业人员面向农村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荒牧,从事农、 林 、牧、渔业生产,开拓新的就业领域,其申办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注册资本不设底限。 处于边远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主动上门服务,办理开业登记。 7、支持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将内部开设的俱乐部、食堂、招待 所 、印刷所、车队、浴室等后勤服务机构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面向本企业或社会安 置下岗失业人员。 8、支持企业利用闲置车间、库房、场地兴办市场,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对企业兴办 市 场,要积极参与规划论证,参与协调服务,参与招商引资,及时办理有关登记注册等事项。 9、支持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提前介入企业的改 制 、改组,改造、组建企业集团,发展连锁经营和代理制,为其提供积极服务、帮助企业搞好 论证,促进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增强活力,巩固和扩展就业岗位。 10、支持国有小型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或其它类型的经济实体,缓解企 业 职工下岗失业的压力。国有小型企业、国有企业办的第三产业,可以由职工出资购买全部或 大部分国有产权后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允许原企业职工将集资款转为职工内部持股,作为 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 三、转变作风,改进管理,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11、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基层工商分局(所)均要在注册大厅或注册场所内专 门设立“再就业服务窗口”,设专人值班免费提供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 咨询,并开设“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注册登记。 1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实施“首办负责制”,提供“一站式”服务,“一 条 龙”审批,对提交材料齐全的,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申办独资企业或合 伙企业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1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入推行政务公开,明白公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 免的各项费用。 1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企业登记注册受理工作的规定,受理人员对 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一律实行慎重否决的规定。 15、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要设立投诉举报中心,对举报事项做到事事有着落, 件 件有回音,坚决杜绝系统内“三乱”和“吃、拿、要”不正之风,对阻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业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不属本系统的举报投诉要及时转送有关部 门处理。 16、对下岗失业人员经营活动中的违章行为,以教育疏导为主,重在规范,原则上实行首 查不罚。严禁影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性检查和重复检查。 17、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集中力量抓好整顿和规范市 场 经济秩序的各项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章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 肃查处“三无”企业,努力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 场环境。 18、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基层分局(所)要定期深入特困企业和城市街道居委会、 农 村村委会了解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状况。宣传政策、搞好咨询,现场办公,及时办理各种 登记手续,帮助解决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对下岗失业人员比较集中的单位,可实行预约服 务,上门登记。 四、加强指导,协调配合,支持个私协会积极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19、各级个私协会要积极协助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 , 组织创业有成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下岗失业人员介绍自谋职业、勤劳致富的经验,增 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信心,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专业劳动技能和自谋职业能力。 20、各级个私协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举办下岗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 其他企业共同参加的再就业洽谈会,沟通双向选择渠道,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牵线搭桥。 21、各级个私协会要积极组织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开展“ 结对帮困”活动,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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