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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瓶装液化气中准零售价格的通知(宁价工[2002]421号)


【颁发部门】 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工[2002]4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液化气经营单位:
鉴于目前市场液化气气源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根据《南京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就调整我市民用瓶装液化气中准零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中准价格,将原来每公斤3.50元调整为每公斤3.90元,各经营单位根据规定的中准零售价格,仍按上下12%的浮动幅度自主确定具体零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对交纳过燃气设施建设费的用户,仍按低于实际零售价格5%的优惠价格执行。 三、民用瓶装液化气的中准价格及上下浮动幅度调整后,各液化气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8-1998)规定的充装量标准执行,即YSP-10的充装量为9.5±0.3公斤,YSP-15的充装量为14.5±0.5公斤。每瓶液化气的实际零售价格根据国家标准规定的充装量确定。 四、各经营单位接本通知后,要在液化气供气点使用由市物价局检查分局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将市物价局规定的中准零售价格、实际零售价格和优惠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同时要标注钢瓶的净含量,做到明码标价。 五、各液化气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将按《价格法》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2002年12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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