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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2]4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交易中心申请收取交易服务费的函”(京建经[2002]87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委所属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交易中心为招、投标交易双方提供服务时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材料设备交易服务费 中标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按每项500元收取服务费; 中标价100万至300万元的(含300万元),按每项1000元收取服务费; 中标价300万至500万元的(含500万元),按每项2000元收取服务费; 中标价500万至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按每项3000元收取服务费; 中标价1000万元以上的,按每项8000元收取服务费; 以上收费由委托方和中标方各承担50%。 二、其它服务收费 大会议室每次400元、中会议室每次200元、小会议室每次150元。半天为一次,不足半天按半天计。 此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依法纳税,并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 本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一年后另行审定。 特此复函。
北京市物价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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