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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同意下放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权限的复函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桂价费字[2002]55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区体育局:
报来《关于下放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权限的函》(桂体经字[2002]11号)悉。经研究,同意你局《体育经营许可证》和《体育经营临时许可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地、市体育局(柳铁体协)收取两证工本费,请收费单位按有关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关于自治区体育局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字[2000]226号)(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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