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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颁发部门】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哈劳社发[2002]1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哈劳社发[2001]181号)的规定,经医院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通过,确定新增下列医院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黑龙江省口腔病防治院 哈尔滨汽轮机医院 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医院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医院 哈尔滨市太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哈尔滨龙江电工厂医院 哈尔滨市公共汽车总公司职工医院 哈尔滨电缆厂职工医院 哈尔滨市动力区中医院 哈尔滨市动力区黎明医院 国营哈尔滨木器制造厂职工医院 国营正阳河木材综合加工厂职工医院 哈尔滨第一工具厂职工医院 哈尔滨热电厂职工医院 哈尔滨市公共电车总公司医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松浦人民医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结核病防治院 哈尔滨大东集团公司职工医院 哈尔滨市动力区结核病防治所 哈尔滨市动力区朝阳医院 哈尔滨市动力区大庆卫生院 哈尔滨市太平区精神病专科医院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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