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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梅州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2002]40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梅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梅州城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梅市价[2002]70号)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市自来水总公司从今年9月起使用清凉山水利枢纽供水工程的原水,并配套建设相应的管网,从而使供水成本、费用增加。经研究,同意你市城区自来水综合平均售价由现行1.457元(单位:每立方米,含税及污水处理费,下同)调整为1.757元,自2003年1月1日起按抄见水量执行。调整后的具体分类水价为: 一、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1.28元调整为1.58元; 二、工业用水由现行1.30元调整为1.60元; 三、行政事业用水(原机团用水)由现行1.50元调整为1.80元; 四、经营服务用水(原基建、商业用水)由现行2.05元调整为2.35元; 五、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2.60元调整为2.90元。 请你局认真做好调价通告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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